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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酩:退休制度,宜“刚”不宜“弹”
2010-10-04
来源:吴 酩
点击次数:2784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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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应该提高退休年龄的问题,成为近期的一个舆论热点。除了赞成、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,还有人提出了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建议。笔者以为,这一建议看似公允,实则脱离现实政情、社情,引发“乱弹”局面,带来新的不公平。
所谓制度,理应是刚性的,不该有什么弹性可言。小到一个企业、一个组织,大到一个国家、整个国际社会,制度就是法律,是规范、约束所有成员行为的准绳,不能预留任何“通融”的空间。至于对极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极特殊处置,那属于“例外”、“法外施恩”,而且一般也是依据另一项相关制度进行的。唯此,才能保证制度的权威性、严肃性,才能避免在“弹性”掩饰下个人意志的“随意”,才能称其为法治。留有“弹性”的制度,发挥不了真正制度的功能,很容易被演变成人治的遮羞布。当然,强调制度的刚性,并非绝对排斥特殊情况下处置特殊事态的“灵活性”,但需要明确的是,这种“灵活性”的行使,只能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偶一为之,不能滥用、常用,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制度性程序。
维护制度的刚性,反对制度的弹性,还基于目前我国的现实政情、社情。虽然相比一些发达国家,我国的法制还不尽完善,但是近年来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,立法的数量和进度,前所未有。现实的突出矛盾是,立法与执法严重脱节,有法不依、执法不严、违法难究甚至知法犯法现象普遍存在。而且这种倾向还不断往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、领域蔓延,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”、“政令不畅”、“变通执行”等现象几成比比皆是的常态。远的不说,就连被称为“有史以来最为严厉”的“国十条”,一些地方政府都可以软磨硬泡着迟迟不予落实,就连事关矿工生命安全的“矿长带班下井”命令,一些企业都敢用突击提拔“矿长助理”的办法“积极应对”,大大小小的当家人们,还会把什么制度、政令放在眼里?没有任何“弹性”的中央政令,都被肆意“软化”、“变通”了,倘若再给制度加上“弹性”,那不定会“创造”出多少形态不同的“变形金刚”呢!久刹不住的公款吃喝之风,引起公愤的公
车
私用之祸,不都是因为制度的刚性不足吗?制度的“弹性”,只会使恣意妄为者更加理直气壮,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更加无处说理。
调整退休年龄,事关亿万民众切身利益,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。而在政情、社情没有根本扭转的相当一个时期内,更应该强化的是制度的刚性,而不是“柔性”。否则,必然造成整体性的“该留的留不下、应退的退不出”的尴尬局面;贴着“改革”标签的新退休制度,再次沦为某些群体攫取特殊利益的新工具。
深化改革越来越难,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。越来越难的关键就在于,一些主导话语权的强势利益群体利用自身的优势,打着深化改革的旗号,先行“造租”,继而“寻租”。而制度的“弹性”,就是“造租”、“寻租”行径最为冠冕堂皇的保护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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